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4 11:48:42
厦门日报讯(记者 蔡绵绵 通讯员 陈聪艺)3月24日起,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依据中央赋予厦门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独特优势,启动个人破产立法,成立工作专班,组建专家组,开展研究起草工作,经反复论证、十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
在《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条例(草案)》起草专家组组长杜万华接受厦门日报记者独家专访,就厦门探索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背景、《条例(草案)》的主要制度安排以及法规有效实施等进行一一解读。
立法背景
●首次把个人破产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厦门为国家立法提供可循经验和可行方案
记者:厦门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杜万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应该说,经过四十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在个人破产领域还存在明显的制度短板。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个人破产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作为经济特区,厦门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要求,率先承担起先行先试的重要责任,为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好开路先锋。这是厦门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生动实践和具体体现,也是厦门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创新变通功能,补齐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为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先行性的厦门方案。
记者:请您谈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有何现实价值?
杜万华:市场经济时代,生产以交易为目的,受经济周期率等因素影响,因资不抵债引发破产的风险增大。如果不加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经济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会受到影响,社会的稳定也将会受到挑战。由此可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问题。
此次厦门开展个人破产立法,从制度设计上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合理分配,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公平有序的受偿机制,同时也使债务人能够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获得债务豁免或重整。这对解决公平清偿债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从重整、和解、清算三大破产程序看,可理解为都是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清算是把破产者拥有的市场资源放到社会中去重新进行配置,重整、和解则是吸纳新的市场资源和破产者原有的资源重新进行整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以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把资本、技术、土地、管理、劳动力等资源要素进行重新整合和配置,更好地导入市场经济运行轨道,避免资源的沉淀与浪费,提高市场交易的成功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合理分配。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带来的最大价值就是确保市场始终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必须看到,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对经营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
立法特色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保护”是《条例(草案)》的核心灵魂
记者:厦门此次把“保护”写进《条例(草案)》的名称中,出于什么考虑?
杜万华: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重在对破产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仅仅对法律关系中某一类当事人权益和利益予以维护。厦门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注重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依法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强化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具体而言,从保护债权人角度,保护的是债权人债权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债务人则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给予其债务豁免,以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另外,对债务人的雇用人员、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都将根据其不同的法律特点给予法律保护。
记者:落实到法条中,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杜万华:厦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债务免责机制,既可以为创业者降低试错成本,将创新创业风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减轻其后顾之忧,推动社会形成包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创业氛围;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可能依法实现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平等受偿权,减少债务纠纷中的权力寻租,增强经营主体预期,防止“抢执行”乱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资经营信心,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市场,激发投资经营者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记者:除了强调“保护”,厦门在《条例(草案)》中还有哪些特色亮点和制度创新?
杜万华:厦门借鉴深圳和域外经验,认真吸纳最新研究成果,紧密结合厦门实际,从设计上进行诸多制度创新。一是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避免恶意逃债、程序类型等方面均充分体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二是建立更加符合改革实践需求的政府和法院协调机制,设立专门负责破产事务行政管理的法定机构;三是设计完善的义务承担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逃废债;四是设计严格的债务人财产制度和诚信审查制度,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是完善债权申报程序,体现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六是借鉴域外经验,创设了特别破产程序。
记者:请您介绍下《条例(草案)》中的特别破产程序。
杜万华:厦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新个人破产程序类型,创设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有关程序,这些程序同样体现“保护底色”。
以遗产破产程序为例,债务人死亡后,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需要对遗产债务进行集中清偿。设置该程序既是为了确保遗产债务得到统一公平清偿,也有利于保护遗产免受继承人的消耗以及继承人免受遗产债权人的干扰。又比如,个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情形下,建立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可以一次性解决个人破产和企业法人破产保护中的诸多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让破产对企业和个人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其快速走出阴影,重新回到创新创业的轨道。
立法导向
●集中力量稳步推进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实施
记者:此次纳入个人破产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杜万华:《条例(草案)》规定债务人必须是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以居住地、社保缴纳时长作为准入门槛;还规定符合债务方面的条件,就是债务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一般破产主义(个人破产法同时适用于商自然人和消费类自然人),从长远看,将消费类自然人纳入个人破产范围,符合国际普遍立法经验和发展趋势。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还在探索阶段,个人破产理念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作为个人破产制度适用基石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等客观因素,起步阶段不宜放得太宽,宜将主体适用范围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并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做到宽中有严、宽严适度。
记者: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逃废债”的工具,应如何防范此类现象?
杜万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在一些群众对个人破产存在一些顾虑,就是因为这一问题。我们的立法聚焦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有权获得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保护,而不会让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废债”的工具。《条例(草案)》已经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同时,在条例实施后,对一些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制裁,确保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健康实施。
记者:在推进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实施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杜万华:推进条例的实施,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要在厦门市委领导下,建立起良性高效的府院协调联动制度及其工作运行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与机制,包括打击“逃废债”行为、建立专业化管理人队伍等。三是针对有财产而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人”和已经陷入破产困境的“失能人”,要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与破产保护制度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四是要加强普法工作,大力宣传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性质,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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