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4 12:29:43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泊位项目
本项目实施单位为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主要负责本项目的资产评估、实施方案、公开拍卖、协议签订、监督管理、期满移交等工作。
本项目位于沧州市中心城区。
本项目采用经营权转让-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模式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引进有实力、有运营经验的受让方;受让方向实施单位支付公共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费,在经营权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建运一体化实施,通过提供停车服务面向公众收取费用,并于经营期满后完成项目移交。
本项目经营权范围为沧州市中心城区的约2.7万个公共停车泊位,受让方可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市场化建设运营。
受让方在进行智能化、信息化等建设时不得对城市道路功能和使用造成影响。后续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占用经营范围内停车泊位的,受让方应无偿移交,导致项目范围缩小的,由城管局在不影响道路功能和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保持区域类别、数量、期限不变。
综合考虑本项目的行业特点、投资规模、投资回收期等因素,本项目经营期限为20年,其中建设期暂考虑为9个月(受让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拟定的运营方案调整建设期限),运营期为20年(建设期内可同时运营)。
本项目拟对项目范围内的公共停车泊位进行地面修复、施划停车线;购置安装智慧停车设施,包括地磁车位检测器14935个、道闸78套、视频监控3300个、三级诱导屏450块、标识牌445个、围栏12700米、PDA150个、平板挡车器4166个套;购置视频巡检车74辆;建设1套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受让方可在合乎《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拟定的运营方案调整以上建设内容,相应调整项目总投资。
(七)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建设周期计划为9个月,即从2025年4月到2025年12月。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十九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本项目停车泊位经营权属于市政公共资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可以处置。
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只要转让协议或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协议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转让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期限、转让价格等重要条款。这些条款的明确性有助于减少纠纷和争议,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本项目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可以从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转让协议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论述。在后续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规定:“市政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财税116号文的规定,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也受该办法管理。因此,本次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明确属于财政部116号文所规定的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范畴,将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出去,由受让方在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提升、新建、改建等工作,将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形成既有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交通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加强泛在感知、终端联网、智能调度体系建设以及积极扩建停车场成为‘十四五’时期的重要任务。”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一顶层设计明确了城市停车场建设思路、原则和具体方案。随后,我国停车产业相关政策红利集中爆发,相关部门又分别从规划、建设、收费、标准等角度出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工作目标:“城市新开发建设区域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新城区、新建筑不欠新账。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22年底,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20万个,补齐历史欠账。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力争到2023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中心城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推行智慧停车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机制,完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督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对社会公开。推动建设政府主导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对车辆的动静态管控。强化各部门间停车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实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同。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鼓励开发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技术,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订、停车泊位诱导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受让方将充分发挥能动性,进一步推动智慧停车管理模式。
以上相关政策都进一步强调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将沧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在经营权约定的范围内由受让方进行运营,正式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停车管理水平,符合城市停车有关政策法规。
一、项目交易结构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参与各方的利益诉求,通过引进有实力、有经验的公司参与本项目的实施。本项目采用经营权转让-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实施:
1.沧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公开拍卖、合同签订、建设监管、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
2.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本项目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与受让方签订项目经营权转让协议,授予其在经营期限内开发、运营本项目。
3.受让方按协议约定的费用和方式向政府指定非税账户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4.受让方获得项目经营权后,在约定的经营权范围内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5.受让方通过提供停车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回收投资及合理利润。
6.项目经营期间,实施单位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工作。
7.项目经营期满后,受让方将项目相关设施固定资产无偿、完好地移交给实施单位或政府指定部门,项目可移动的附属设施资产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自行妥善处置。
(一)项目经营权范围
本项目经营权范围为沧州市中心城区的约2.7万个公共停车泊位,受让方可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市场化建设运营。
受让方在进行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时不得对城市道路功能和使用造成影响。后续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占用经营范围内停车泊位的,受让方应无偿移交,导致项目范围缩小的,由城管局在不影响道路功能和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保持区域类别和数量不变。
(二)经营期限
综合考虑本项目的行业特点、投资规模、投资回收期等因素,本项目经营期限为20年,建设期暂考虑为9个月(受让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拟定的运营方案调整建设期限),运营期为20年(建设期内可同时运营)。
(三)受让方选择
1.受让方选择方式
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并作为出让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
本项目拟选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并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经营权。
2.受让方基本条件
受让方竞拍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竞拍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或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四)项目投融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第三十五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有偿使用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本项目可采用项目融资,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受让方根据实施单位要求可将项目协议项下的经营权设置质押担保权益进行融资,或进行结构化融资。政府方不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在项目经营期满至少5个月前,受让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政府方同意保留的除外)。
一、主要研究结论
1.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管理公共停车泊位,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幸福指数,有助于高效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是推动新交通和智慧城市融合发展、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项目的实施是必要且迫切的。
2.本项目通过公开拍卖引进有实力、有相应运作经验的受让方参与本项目的投建运一体化实施,采用经营权转让-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项目具备一定预期的市场基础和项目经营收入,且项目预测经营收入基本能够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并满足一定的行业市场收益率水平,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风险,项目采用经营权转让方式符合有关规定且具有技术经济可行性。
3.项目行业领域技术成熟,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潜力和上升空间,项目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较完善,行业市场上有较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形成公平竞争,综上,本项目对潜在受让方具备吸引力和参与积极性,具有可行性。
二、问题与建议
1.建议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项目前期有关程序,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建议项目公开拍卖前做好潜在受让方的市场需求调查,确保项目高效落地,避免因重新拍卖影响项目进度。
3.建议项目做好与市政电力、燃气等地下管线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
4.建议项目结合届时客观实际条件,做好方案优化设计,确保项目市政公共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避免拥堵或闲置。
5.建议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加强管理与监督,提升项目社会效益及确保安全运行,真正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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