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1 09:25:00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旨在进一步保护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而在刑事诉讼中也会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权益损害赔偿问题一并解决。该制度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融合在一起,优化了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策略,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刑事责任;民事诉讼;制度完善
引言:追溯历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见证了我国法律的形成史和发展经历,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价值。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现存一些问题,一是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二是共同犯罪产生的责任矛盾;三是民事赔偿产生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标准不统一。为了解决这三项问题,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供参考[1]。
一、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并审理,一律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要求进行审理。但其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予以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权利被犯罪分子侵犯导致物质损失的,可以发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还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用被害人财产的,应当退赔返还,否则会在法院量刑时候考虑情节。但对于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经济赔偿仍然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因此需要深入分析和讨论。在一定情况下,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犯罪行为本身和犯罪危害结果是判断刑罚的依据,而对被害人的赔偿行为,则仅认为是具有挽救犯罪行为的一种表现,就刑罚程度看,较轻。赔偿的范围有很多,如精神损害赔偿或间接经济损失赔偿,对被告人方面并没有不公平的体现。相反,如果缩减了赔偿范围,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即使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是对被害人的精神安慰,有时这种方式仍不足以安慰被害人的精神创伤,需要再辅以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才能更好的安慰被害人。所以,在立法层面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间接经济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犯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而针对共同犯罪,我们采取的是同案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均应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假设共同犯罪有两名共犯,其中一名在逃,另一名到案,此时的在逃嫌疑人并不能列为共同被告人,因为我们不能当然的认定在逃的那名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此一来,如果只要求一名先到案犯罪嫌疑人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会有失公平。还有一点,法院通常判定共同犯罪嫌疑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其中有主犯,也有从犯,所以赔偿额度应有区别,这些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来改进。建议针对有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他嫌疑人先到案的情况,可以遵循先到案先处理原则,但当其他同案犯到案后,应赋予预先承担责任的被告享有向其他到案犯的追偿权;针对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赔偿占比,应根据被告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原因力大小划定赔偿份额。简单来讲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2]。
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量刑标准
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弊端,因为不同被告人之间的经济实力存在差异,对于那些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甚至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而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失去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很容易出现“用钱抵罚”的现象,导致刑罚在量刑过程中出现金钱衡量的状况,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不公,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的从轻处罚原则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毫无限制是绝对不行的。首先,具体运用时应明确犯罪类型,即民事赔偿产生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标准的适用,应当是过失类犯罪,预备、中止类犯罪,防卫过当类犯罪;对于过失类、主观恶性小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获得从轻处罚。这正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的功能。其次,民事赔偿后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要严格适用,其只是诸多量刑参考情节中的一个情节;就赔偿金额大小层面看,无论赔偿大小都应同相应的从轻幅度成正比,被害人的损失越小,从轻幅度越大。在共同犯罪中,要根据共同犯罪人的赔偿份额、赔偿数额、犯罪情节等综合认定量刑情节。总之,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要结合所犯罪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后果等综合制定规则。而且对于重刑犯,他们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侵犯被害人生命权、健康权,所以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更严重,所以重刑犯不应适用这一制度。
结束语:综上所述,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论述具有现实意义,符合我国法律发展现状,适应时代发展变化。财产权益是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非常重要的权益,财产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生活保障。所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未来遇到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时,还要继续多思考多总结,争取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安丰阳.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7.
[2]张配海.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烟台大学,2017.
(作者单位: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贵州法治报
作者 陈列
编辑 何琴
二审 张谌
三审 黄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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